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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正大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境內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南京正大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賣人或本公司)與行為相關的拍賣當事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并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南京正大拍賣有限公司對本規則享有最終解釋權,本規則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宜,本公司有權依據本規則的原則解釋和處理。在執行本規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間發生爭議,應向南京正大拍賣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地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解決爭議的準據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本公司在接受委托拍賣時,委托人必須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或經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權委托書,并且與本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第五條:境外委托人須保證所委托的標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境法規,并承擔責任。該物品如屬中國政府規定禁止出境的藝術品,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封,否則視為無效。
第六條:委托人不得隱瞞拍賣標的的瑕疵,并且用書面說明已經明知的標的瑕疵,若有隱瞞所造成的后果,一切責任和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同時本公司有權撤除該標的的競拍。
第七條:委托人對委托拍賣的標的具有完整所有權和處分權,能抗衡第三方或任何一方的權利主張。委托人應保證,所委托的標底沒有牽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沒有設定任何抵押擔保或者其他形式的負擔,以對本合同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委托人的標的在進入本公司展館、倉庫落地之前,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有關儲存、運輸、裝卸、轉運等與運輸有關各環節或因包裝不良、固體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滅失和損害。本公司對委托人的標的經查驗、鑒定無誤后,予以簽收,登記入庫。
第九條:委托人的標的在本公司保管期間發生遺失或損毀,根據具體情況,雙方酌情商定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留價。但因蟲蛀、氣候轉變或不可抗力等非人為因素對標的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委托人有權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但因委托人保證或說明失實,給拍賣人、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委托人不得在委托期間撤回委托標的,如解除合同,應在拍賣日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支付保留價的20%賠償費用后方可生效,因委托人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在委托期內不得單方面將標的再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若交易屬違約行為。
第十二條:如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款項時,買受人的競拍視為無效,押金不再退回,同時本公司也不再支付委托人的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本公司將根據國家有關稅務規定,代扣代繳委托人應繳納之稅費。委托人應按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承擔向國家交納各項稅款的義務。
第十四條:若委托人的標的未能上拍或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逾期未取,本公司每天按保留價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費,超過九十日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費,不承擔保管責任,同時本公司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五條:所有款項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拍賣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場匯率折算。
第三章? 競買人、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每名競買人應在拍賣之前憑有效身份證明或企業注冊登記證書,或經合法程序作出的授權委托書到本公司辦理登記手續交付保證金并領取牌號,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十七條:競買人必須在拍賣日前對欲競買的拍賣品聘請專家或自行鑒定。了解、審看原作品是競買人的權利,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競買人接受拍賣品之一切現狀(包括缺陷)。并對自己競買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任何拍賣品采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質量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競買人拍得拍賣品后,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支付落槌價及相應傭金,在支付全額成交款項后即取得該拍賣品的所有權,方可領取該拍賣品。逾期三十日仍未付款者,本公司將不退回保證金,并追究違約責任。逾期未結清余款者應視為自動放棄,不予退還競拍保證金。
第十九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須按成交價約定比例,支付本公司的傭金。
第二十條:所有款項應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以本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拍賣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場匯率折算。
第二十一條:如兩人或兩人以上相同委托價競買,則以最先與本公司簽訂委托競買協議者為成交者。
第二十二條:委托本公司競買者,應在拍賣日前三日與本公司簽訂書面委托競買協議,并將競買該拍賣品最高估價的30%款項作為保證金,于拍賣前三日繳納,并在競買成交后七日內付清余款。
第二十三條:競買人以支票匯款方式支付的,本公司按拍賣日之前三日到帳為準,否則本公司恕不接受競買。若拍賣成交,保證金則抵作拍賣標的的價款;若拍賣未成交,本公司于拍賣日后七個工作日內向競買人如數退回保證金,不收取任何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后,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逾期未取,本公司每天按成交價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費,超過九十日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費,同時不再承擔保管責任,不承擔保管責任,同時本公司有權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由買受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的拍品采用買受人自提的方式,本公司恕不負責運輸。如有約定或經由買受人委托運輸拍品,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有關運輸、裝卸、轉運等與運輸有關各環節或因包裝不良、固體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滅失和損害。
第四章? 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應在拍賣日前預先公開展覽,提前公布展覽時間,拍賣標的應以拍賣預展現場的拍賣品狀況為準。
第二十七:本公司受委托,作為代理人參與競買時,對委托人、競買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規則的約定確定。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在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有權提高競投價或拒絕任何競投價,有權撤消或分拆拍賣品和合并任何兩件或兩件以上的拍賣品,以及在出現爭議時,有權將拍賣品再次拍賣。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本規則維護競買人、買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規定,拍賣圖錄中凡有“*”標記之拍賣品,恕不辦理出境手續。
第五章 保密協議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與拍賣人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報價底價、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一年。
第六章 合同中止與終止事由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中止合同:
1、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
2、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提供有效證明;
3、委托人在拍賣會十五日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人中止拍賣;
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無法進行;
5、出現其他依法或約定應當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合同:
1、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所有權或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人;
2、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
3、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4、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
5、委托人在拍賣會十五日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人終止拍賣;
6、出現其他依法或約定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條: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第三十六條: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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